宿迁哪里可以办理涉外国居民婚姻登记业务?

导语 自2019年2月20日起,宿城区婚姻登记处被江苏省民政厅正式定为省内居民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定点单位,详情请看全文。

  办理定点单位

  宿城区婚姻登记处、沭阳县婚姻登记处

  需提交相关材料: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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