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规定

导语 宿迁城乡医疗保险第一次参保应该奥户籍所在地登记,大学生通过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各类人群参保规定详见正文。

  初次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外市居民为居住地)乡镇(街道)人社所、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一)一般居民

  1、按规定时间缴费(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可享受下一年自然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按年度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费。补缴前一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补缴前一年度未正常参保缴费的,从办理缴费当月算起,第四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外市户籍居民

  未参加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居民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按年度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费,其中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三)暂未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当年参保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年开学时由所在学校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五)新生儿

  1、新出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跨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缴纳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第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参保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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