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补充工伤保险二类人员指的是哪些人?

导语 宿迁补充工伤保险二类人员指的是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包括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临时务工的学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包括但不限于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等,详见下文。

  二类人员指的是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

  二类人员:

  1.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包括但不限于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3.临时务工的学生;

  4.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自治性群众组织聘用人员;

  5.其他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

  注意:以上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资格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核。、

  特别提醒:

  二类人员在保险期间内符合第九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驾驶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四)自残或自杀的。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宿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补充工伤】可获宿迁市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人群、缴费及待遇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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