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补充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

导语 宿迁补充工伤保险劳动一类人员依法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二类人员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详情见下文。

  申请鉴定:

  1.一类人员依法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2.保险公司对符合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情形的二类人员,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3.二类人员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鉴定申请,以复核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待遇赔付:

  1.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医疗费、工伤住院补贴、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身故补助金。

  2.根据投保单位选择的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享受不同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3.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待遇赔付申请,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作出赔付决定之日起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作出不予赔付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宿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补充工伤】可获宿迁市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人群、缴费及待遇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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