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区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

导语 宿迁市区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宿迁市区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金融机构、宾馆等区域内的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对辱骂等干扰工作人员工作的,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挂免疫证明(标识)、为犬只束不超过2米长的牵引带,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八)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得在上午7:00-9:00、下午5:00-7:00携带犬只出户;

  (九)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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