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生儿出生证明在哪办?

导语 宿迁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到该机构办出生证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需要提供亲子鉴定到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详见正文。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拓展内容: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1996年以前出生的儿童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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